云南红河哈尼族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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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凡****年**月**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年度报告。一、年报时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年报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三、法律后果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咨询电话红河州市场监管管理局 ****—*******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绿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szhh/gsgg/******/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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