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肇庆市高要区公布2023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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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肇庆市高要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查处梁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辖区公安机关民警对位于肇庆高要区莲塘镇一处铁皮厂房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现场为发动机油生产工场,在该工场内堆放有大量标注“美孚*号”“美孚速霸”“嘉实多磁护”“嘉实多银嘉护”“嘉实多极护”“壳牌喜力”等标志的成品机油、机油空瓶、机油瓶盖及纸箱等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货值合计约*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查处高要区某纸制品厂(江某等人)擅自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标识案 ****年*月*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要区烟草专卖局、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依法对位于高要区金渡镇一厂房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标注着商标标识的香烟小盒、条盒半成品纸***.***万张,白板纸**.**万张,全自动印刷机*台、模切机*台等多台印刷设备。经鉴定,以上标注着商标标识的香烟小盒半成品及条盒半成品均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查处肇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料油案 ****年*月**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船用燃料油”(型号:DMA(S**),购进时间:**年 *月**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船用燃料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涉案船用燃料油是当事人于****年*月********购进,进货数量为**吨,涉案货值金额为约为**.*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船用燃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料油的违法行为。****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料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黎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服装店货架上发现*件印有“冰墩墩”图案的短袖上衣,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印有“冰墩墩”图案的短袖上衣来源的单据及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使用材料。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服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服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高要区南岸某汤料店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行为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广新二路的高要区南岸某汤料店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摆放有一种名为“新会陈皮”的产品正在待售,该产品的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注有:“品名:新会陈皮,生产日期:***.******.***,产地:江门新会,零售价:***元/***克”字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新会陈皮”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证明及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商贩手上购进普通陈皮,为了吸引顾客消费及增加盈利,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资料及无法证明产品产地真实性的情况下,对普通陈皮在商品标价签上标称“品名:新会陈皮,产地:江门新会,零售价:***元/***克”。“新会陈皮”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特产,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行为。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陈皮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高要区金利镇某五金制品厂生产假冒玻璃门夹配件外观专利产品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高要区金利镇某五金制品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玻璃门夹配件产品包装外观纸箱处标注有多个专利号,其中专利号为************.*未获得授权,共生产**箱,且现场无法提供《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合法证明。经查,当事人于****年**年**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专利申请,申请发明创造名称:玻璃门夹配件(猪腰片-曲夹),申请号:************.*,在未获得外观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在涉案产品纸皮箱外包装标注************.*专利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假冒玻璃门夹配件外观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查处高要区南岸某文具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要区南岸某文具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售卖的一批《司马彦字帖》(******)印刷不清晰,没有防伪码,涉嫌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认定,上述《司马彦字帖》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出版物,并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查处高要区蚬岗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年*月**日,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高要区蚬岗镇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销售货架上存有*包酷豹?啶虫脒农药产品,其生产日期及批号:********SP**X.R,质量保证期*年;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共**包,已销售*包,库存*包。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酷豹?啶虫脒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