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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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一、限制燃放区域本县石洞镇城南、城中、城北、三川口社区及东湾、庄子坪、魏家庄、中堡*村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二、限制燃放时间本县限制燃放区内,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点**分至**点、**点至**点、**点至次日*点**分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中考、高考期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每周星期六、星期天、法定节假日(除夕另外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四、十五、十六,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三、禁止燃放场所(一)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二)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七)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八)东西两山等绿化区范围内;(九)过街天桥、隧道;(十)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四、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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