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标题:豫1327环罚决字〔2023〕27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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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号张玉安身份证号码:***************地址: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贺新庄村韦北店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年**月**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养殖场部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畜禽粪便露天堆放、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年**月**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号)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建设地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其他裁量因素裁量因素(B*):养殖规模,判定标准:年出栏生猪***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个月以下,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裁量因素(B*):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X= *.* +( ******.* - *.*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圆(¥****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将罚款缴至社旗农商银行(户名:社旗县非税收入,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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