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公 告(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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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屋所有权人姜丽霞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未过户,土地证号: 龙国用(****)第****号因原房主 赵常益、姚明兰查询不到本人,现对此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的权利及他项权利有异议者,请于**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依法准予登记。经办人:孙晓庆审批人:连恩宇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