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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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全椒县****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年**月**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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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