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等3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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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市监清吊罚告〔****〕**号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等*户个人独资企业:
经查明,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等*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当事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连续两年未报送相应年度的年度年报,经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实际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两年以上,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本局到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金口河区税务局核实,当事人处于未正常纳税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歇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其行为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年**月**日在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等*户个人独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公告》(乐金市监清吊听告〔****〕**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等*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因此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附件:吊销营业执照*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企业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茶厂*********MA****FY*R乐山市金口河区极速网吧****************乐山市金口河区大峡谷再生物资收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