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行政劝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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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 “金龄会佛山分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劝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号 联系人:黄延聪 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年**月**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