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禅城区解忧长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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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解忧长者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L*******,住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号,法定代表人:姬思。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年未按《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 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报送****年年度工作报告,上述行为初次违法。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但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关于禅城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询问笔录》、《广东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截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在****年*月**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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