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碧源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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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法定代表人:韦*桃地址:屏南县代溪镇恩洋村新界岭*号****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周颖、温科铭******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郑*星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号喷淋塔电机和*号喷淋塔喷淋管道已损坏;第*号、*号废气处理设施碱水喷淋塔碱液PH试纸检测为中性。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韦*桃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郑*星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塑料再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塑料颗粒生产热熔环节产生的废气应采取碱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m排气筒高空排放;*.****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生******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年**月**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郑*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郑*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立即修复*号喷淋塔电机和*号喷淋塔喷淋管道;*.按规定使用*号、*号废气处理设施碱水喷淋塔,确保喷淋水pH值>*******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停产整治。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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