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大连庄河“6·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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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 中 | 小】大连庄河“*·**”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年*月**日**时**分许,庄河市二环路与凤凰城小区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摩托车和行人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当场死亡,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摩托车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和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庄河“*·**”较大道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大安委办督〔****〕*号)文件要求,庄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并邀请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大连庄河“*·**”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行政责任开展调查,根据《印发关于在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应急〔****〕**号)等有关规定,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检验鉴定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涉事单位******(******),类型:******,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堆金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欣,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货物信息咨询;国内货运代理;水上运输代理;船舶代理;人工装卸搬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 (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配载;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现场安装;汽车租赁;汽车销售;国内一般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大字************号,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悦和东园**号*单元*层*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在册车辆**辆,其中自有车辆*辆,其余**辆为挂靠性质(含辽BXU***自卸货车)。(二)事故车辆和人员情况*.辽BXU***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年*月**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年*月,在中国******投保交强险,在******投保统筹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 辽BXU***号,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注册日期****-**-**,发证日期****-**-**,检验有效期至****年*月,发证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 大字********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核发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年**月**日。刘健(车辆实际出资人):男,****年**月**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福州路**号*号楼***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甘井子区泉水小区N*区*号楼**层*号,联系电话:***********。蔡国平(肇事司机):辽BXU***货车驾驶员,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户籍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村三屯***,现住:庄河市兴达街道鑫宇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准驾车型A*,驾驶证档案号************,初次领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驾驶辽BXU***号重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辽BLF***号:两轮摩托车(肇事摩托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所有人:崔长庆,实际所有人:宋国田,****年**月*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无保险。宋国田(肇事摩托车驾驶员):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转角房屯**号,现住: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转角房屯**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BLF***号两轮摩托车,家属联系电话***********。(三)肇事车辆和人员鉴定情况*、辽BXU***重型自卸货车鉴定情况: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对辽BXU***号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检验鉴定,辽学鉴[****]车检字第(J***)号检验结论:①在检验状态下,该车车辆类型、识别代号、品牌及颜色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②在检验状态下,该车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性能合格;右前转向灯无效,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均齐全有效;③在检验状态下,该车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标准要求;④在检验状态下,该车货厢内部尺寸(高)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相符;⑤在检验状态下该车钢板弹簧片数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驾驶员蔡国平酒驾、毒驾鉴定情况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对蔡国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零;经大连华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鉴[****]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所送蔡国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大科司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蔡国平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份。*、辽BLF***号两轮摩托车基本情况:辽BLF***号两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崔长庆,初次登记日期:****-**-**,检验有效期至****-**-**,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无保险。鉴定情况: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对辽BLF***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检验鉴定,辽学鉴[****]车检字第(J***)号检验结论:①检验状态下,该车车辆类型、识别代号、品牌及颜色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②在检验状态下,该车转向有效;制动效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检验。驾驶员宋国田酒驾、毒驾鉴定情况经大连华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鉴[****]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所送宋国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mg/***ml; 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大科司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宋国田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份。(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人死亡,*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宋国田,死亡,辽BLF***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转角房屯**号,现住: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转角房屯**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BLF***号两轮摩托车,家属联系电话:***********。经庄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鉴定((庄)公(司)鉴(法医)字【****】***号):当事人宋国田系生前机动车辆肇事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史静,死亡,辽BLF***号两轮摩托车乘员,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宋屯*号,现住: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徐屯**号,家属联系电话:***********。经庄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鉴定((庄)公(司)鉴(法医)字【****】***号):当事人史静系生前机动车辆肇事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郝玉香,死亡,行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庄河市兰店乡石灰窑村窑西屯**号,现住址: 庄河市凤凰城小区*号楼*单元***,家属联系电话:***********。经庄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鉴定((庄)公(司)鉴(法医)字【****】***号):当事人郝玉香系生前机动车辆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五)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庄河市二环路凤凰城小区路口,二环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中心绿化带隔离,有机非分道线,双向四排机动车道,两排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米、*.*米,非机动车道宽*.*米,由西向东方向有路口标志、人行横道警告标志、路面有人行横道预告标示,路口内有人行横道;南侧岔路为凤凰城小区西侧无名路,中心双黄实线,双向四排车道,机非混合路面,由东向西路面宽度依次为*.*米、*.*米、*.*米、*.*米,驶入二环路方向有停车让行标线和减速让行标志。(六)事故当天气象情况****年*月**日,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能见度良好。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年*月**日**时**分,肇事司机蔡国平超速(限速**km/h ,实测**km/h ,超速**.*%)驾驶增加货车箱板高度、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的辽BXU***号重型货车,沿庄河市二环路由西向东直行驶至凤凰城小区路口时,遇宋国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辽BLF***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未戴头盔的乘员史静),沿凤凰城小区西侧无名路由南向北驶入二环路口左转弯,辽BXU***号车制动、向左躲避时,先与辽BLF***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道的行人郝玉香相撞,并将宋国田、史静、郝玉香三人碾压,事故造成货车、摩托车受损,道路中心绿化带受损,宋国田、史静、郝玉香当场死亡。(二)应急救援情况****年*月**日**时**分许,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挥中心接蔡国平电话报警称:在庄河市二环路与凤凰城小区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自卸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多人受伤,伤势较重。接警后,庄河市公安部门、应急部门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并实施交通管制。***、消防救援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迅速临场,开展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于**时**分许到达现场后,确认三名伤者均无生命迹象。随后,***指挥中心联系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确认死亡的人员运至殡仪馆。**时许,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时许,现场勘察、处置结束,道路恢复通行。三、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蔡国平驾驶改型、反光标识不合格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未减速且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及《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超过(或低于)最高(最低)限速标志、标志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公里;同方向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公里。”之规定。宋国田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乘员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蔡国平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宋国田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史静无责任;郝玉香无责任。*月**日,庄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各方当事人及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大货车驾驶员蔡国平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月*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对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二)行政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近*年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进行检查,无监管检查记录,****年执******纳入******现有的“两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教育培训落实、风险分级管控等管理情况检查不到位,未按照《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个清单”》进行全面排查、细致检查。发生事故后,对爱达公司进行检查指导,******伪造肇事驾驶员蔡国平学习培训记录情况。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未有效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存在监管盲区死角,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向大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不到位。****年*月以来,对爱达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驾驶安全教育学习记录、车辆和驾驶档案、会议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爱达公司约谈后的处罚移交情况跟踪不到位,对爱达公司监管责任划分后的交接不到位。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建议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作出深刻检查。*.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存在日常巡查中没有突出重点,巡查管控不到位情况。按照《庄河市****年夏季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对摩电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驾乘摩电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对部分路段,尤其是城郊结合区查处力度不够、震慑不足,对辖区路段布控巡查不精准、存在盲区死角。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存在日常巡查中没有突出重点,巡查管控不到位情况,建议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庄河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建议移交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处理人员王功杰,男,汉族,**岁,中共党员,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科员,负责甘井子区货运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管和车辆审验工作。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且近*******进行执法检查,对爱达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蔡国伟,男,汉族,**岁,中共党员,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甘井子片区负责人,负责甘井子区货运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管和******现有的“两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教育培训落实、风险分级管控等管理情况检查不到位,对爱达公司日常管理情况掌握不清不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人员管理权限,建议移交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庄河市人民政府。*.建议移交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处理人员刘兴凯,男,汉族,**岁,中共党员,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宣教科民警。主要负责光中街道(光明街道与中长街道合并后称光中街道)的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幼儿园校车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调整后,对监管企业台账底数掌握不准确,对爱达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不及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整治到位。鲁军,男,汉族,**岁,中共党员,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宣教科民警。****年*月份以前负责货运企******的约谈记录与下达整改通知书内容不一致,对爱达公司驾驶安全教育学习记录、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等内容反复检查未落实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爱达公司约谈后的处罚移交情况跟踪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人员管理权限,建议移交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庄河市人民政府。*.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人员都本良,男,蒙古族,**岁,中共党员,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区中队中队长,负责市区内路面交通秩序的监管。对市区路面没有划片分区监管,日常巡查中没有突出重点,巡查管控不到位。都本良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李振柱,男,汉族,**岁,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区中队文职警员,负责协助民警对市区内路面交通秩序的监管。没有有效协助民警履行路面交通秩序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四、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作为肇事车辆辽BXU***行驶证的登记人,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号)的要求,爱达公司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不足;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且在事故发生后对肇事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存在造假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大连庄河“*·**”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蔡国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年*月**日,对蔡国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月**日对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提请逮捕,*月**日庄河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蔡国平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月末前将移送起诉。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宋国田因在事故中死亡,对其不予追究。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六、防范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建议:(一)加强源头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源头管理的质量和效力,加强对监管企业培训教育、车辆和驾驶档案建立等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谈、处罚,确保全链条闭环管理,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要严肃问责处理,与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并将有关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二)强化行业监管部门的综合指导。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全面梳理排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跟踪整改和严格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道路货运企业重点人员的管理,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三)突出路面重点线路的巡查检查。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从源头排查隐患、管控风险、查处违法,加强易忽视路段、时段的巡查检查,突出零散货运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提升摩电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