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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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Y***J*B法人:张大彬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二分场四监区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混合贮存危险废物。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账 号:***************************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