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烛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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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烛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三十日内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详见附件。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烛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pdf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烛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责令改正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