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4〕1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文全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于****年*月**日对你担任法定代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已建设有规范化养殖圈舍**栋,一套废水处理系统,洗消中心,办公室,其他辅助工程,现场检查时存栏*.*******项目****年*月建设完成,****年*月份开始生猪养殖,第一批生猪****年*月到**月出栏****头,第二批****年**月到****年*月出栏*.*万头,当前第三批*.*万头生猪****年*月份开始养殖。截至****年*月**日,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猪舍喷雾除臭、堆肥车间生物滤塔除臭装置,也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月**日现场勘验笔录、文全福调查询问笔录,******《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已建成投产,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文全福为法定代表人也是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月**日提取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已办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臭气处理环保设备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年*月**日现场照片证据,******建设情况;*.****年**月*日第三方验收机构汪鹭调查询问笔录,******因猪舍、堆肥臭气处理环保设备未安装到位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年**月**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因生猪养殖疫情防控要求,无法进入猪舍内部调查,执法人员与文全福通过视频监控对生猪存栏情况进行了查看及确认。*.****年**月**日,文全福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环保验收报告,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并通过了环保验收。二、违反法律综上,你作为《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三、处罚依据及决定我局于****年*月*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权。****年*月*日,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玖佰元整(¥*****.**)。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