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请查收!丨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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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税收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涵盖**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优惠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政策执行期】按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号)(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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