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浔财罚〔2023〕1号--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可升有害生物防治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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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广西******法定代表人:肖青艳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金信苑*单元***号房联系电话:*****************在桂平市****年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服务(项目编号:GGZC****-G*-*****-GXCJ)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在****年*月**日参加的桂平市****年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服务(项目编号:GGZC****-G*-*****-GXCJ)中,本机关在“政采云”平台******在制作投标和上传投标文件时与******、南宁市青秀区鸿伟病虫害防治经营部的网卡地址均相同,经调查确认均为使用同一台电脑设备编辑制作、上传投标文件,存在恶意围标串标行为。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有“政采云”平台系统预警分析形成的串通投标线索、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的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听证等有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玖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本项目A分标成交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办理缴款事宜。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桂平市财政局???????????????????????????????????????????????????????????****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