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谯政〔2024〕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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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年**月**日批准的《关于亳州谯城***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亳州谯城***千伏输变电工程。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谯城区十河镇十河村土地面积*.****公顷,十河镇褚刘村土地面积*.****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用于亳州谯城***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东邻道路,西邻耕地,南邻耕地,北邻道路,详见勘测定界图。)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号),据实补偿。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五、其他事项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谯城***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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