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市教育局] 凤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凤城市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四条违法情节是指除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外的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违法事实。根据严重程度,违法情节分为严重、较重、轻微*种。第五条认定违法情节,应当结合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方法、后果、侵害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一)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和社会广泛关注,危害社会稳定的;(二)违法行为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的;(三)行为人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抗拒执法的;(四)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次以上的;(六)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个以上不同类的法律、法规的;(七)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较重:(一)行为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责令改正期间,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力,使违法状态继续的;(三)其他具有较重情节的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处罚标准进行罚款:(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第十三条同一行政部门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次应当相同。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