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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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告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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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年*月**日我局接到陈宗祥电话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冒用登记。经核查,******通过公司登记的地址及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已被我局依法吊销。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注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 黄茂文、张友雨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