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3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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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深圳前******佛山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卞海龙诉被申请人深圳前******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室)联系人:戴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