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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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肃北县县境内草原,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和补偿,维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县自治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肃北县人民政府对《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肃政办发〔****〕**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审批权限,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根据职能划分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上报和审核、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长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肃北县Ⅲ(区片编号)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国土三调数据数据公布之前,我县除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于****年第一轮草原承包开始已被牧民承包,并且持有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维护牧民的合法权益,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所占土地的所有区域面积给予补偿。全县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每公顷*****元,折合每亩****元标准执行(该金额包含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长期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收取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承包经营者按*:*的比例分配,**%即****.*元/亩归村集体所有,**%即****.*元/亩归承包者个人所有(包括安置费),一次性补偿到位。
依据《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肃北县Ⅲ(区片编号)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县III类地每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临时占用草地不超过两年的,按每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的*.*倍给予补偿,共计为***.*元,村集体和承包者按*:*的比例分配,**%即**.**元/亩归村集体所有,**%即***.**元/亩归草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一次性补偿到位。”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项目区域涉及村集体未承包到户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补偿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即****.*元/亩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村集体未承包到户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按每亩**.**元/亩给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我县境内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和补偿,维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县自治条例》和《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审核、审批和补偿;
(二)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审核、审批和补偿;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审核、审批和补偿;
(四)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上从事地质勘探、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道、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审核、审批和补偿。
第三条 根据审批权限,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根据职能划分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上报和审核、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项目单位有保护草原资源的义务,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和擅自将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超过**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审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公顷及其以下的,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 在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超过**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使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还应当与草地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国家税务局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五)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地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的批复;
(四)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临时占用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之外需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修建直接为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取得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根据《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长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肃北县Ⅲ(区片编号)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国土三调数据数据公布之前,我县除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于****年第一轮草原承包开始已被牧民承包,并且持有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维护牧民的合法权益,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所占土地的所有区域面积给予补偿。全县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每公顷*****元,折合每亩****元标准执行(该金额包含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费)。
第十四条 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长期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收取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承包经营者按*:*的比例分配,**%即****.*元/亩归村集体所有,**%即****.*元/亩归承包者个人所有(包括安置费),一次性补偿到位。
依据《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肃北县Ⅲ(区片编号)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县III类地每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临时占用草地不超过两年的,按每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的*.*倍给予补偿,共计为***.*元,村集体和承包者按*:*的比例分配,**%即**.**元/亩归村集体所有,**%即***.**元/亩归草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用地范围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用地范围矢量图,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各乡镇、村集体核查后确定无异议后工矿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属乡(镇)签订补偿协议,乡(镇)与村集体和所涉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工矿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费和补偿款汇入县财政指定的账户,安置费和补偿款足额到账后,县财政部门向村集体发放安置费和补偿款,乡(镇)相关部门向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安置费和补偿款。
第十六条 村集体补偿款只能用于支付牧农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维修道路、水利设施、棚圈设施的维护、翻修等。不得用于慰问、祭祀敖包、那达慕等活动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区域涉及村集体未承包到户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补偿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即****.*元/亩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村集体未承包到户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按每亩**.**元/亩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在草原上确需征用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练、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相关核准批文,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等审批手续。临时占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应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补偿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使用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的式样表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肃政办发〔****〕**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