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合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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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深化烟草专卖管理“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江县烟草专卖局对原《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将修订后的《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合江县烟草专卖局****年*月**日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烟草专卖管理“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等因素。第三条 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相邻有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人行距离。间距的测量为经营场所出入门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门中心点间的距离,多个出入门的,以距离最近出入门为准。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包含分摊面积)。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第二章 总体布局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一)依据合江县城镇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三级单元,分别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村市场单元、镇街市场单元。*.社区市场单元:按照政府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社区为界限划分。*.行政村市场单元:按照政府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行政村为界限划分。*.镇街市场单元:按照政府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镇、街道为界限划分。(二)以近*年零售点数量为参考,结合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人口数量、消费需求、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零售点数量及布局条件,将市场单元划分为成熟型区域、发展型区域、待规划型区域,“成熟型区域”是指繁华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镇政府驻地、农村集中赶场地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发展型区域”是指正在发展建设中的新的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等。“待规划型区域”是指市场未形成、无商业区、购买卷烟需求量小、人流量少的区域。各区域按照对应的零售点布局标准及设置要求执行。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合江县烟草专卖局将对区域的划分、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公告。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一)社区市场单元:合江县主城区(符阳街道)的百花亭社区、枣林桥社区、马街社区、建设路社区、菜坝社区、桂圆林社区、义园街社区、少岷社区、桥函社区、荔城社区以社区为单元,采用“间距+总量”的布局模式,要同时满足总量和间距的条件。老城区内间距不得低于**米,新城区内间距不得低于**米,总量设置详见附件。(老、新城区范围划分是:百花亭社区、枣林桥社区、马街社区、建设路社区、菜坝社区、桂圆林社区、义园街社区、少岷社区为老城区,桥函社区、荔城社区为新城区)(二)行政村市场单元:合江县主城区(符阳街道)的三块石村、魏家祠村、大同村、文桥村、黄溪村、会青山村、山顶上村、聚宝村以行政村为单元,采用“间距+总量”的布局模式,要同时满足总量和间距的条件,间距不得低于**米,总量设置详见附件。(三)镇街市场单元:合江县主城区(符阳街道)以外的其他区域以街道、镇为单位,采用“间距+总量”控制的布局模式,要同时满足总量和间距的条件,间距不得低于**米,总量设置详见附件。第三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第十条 以下情形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间距的限制,但受总量控制,按照各项单独设置的规定执行,且不作为周边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一)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营业时间在**小时以上,采用开架自选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超市,可设置*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酒楼、KTV(酒吧)可设置*个零售点。(三)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不临街的茶楼(咖啡吧、会所、网吧),可设置*个零售点。(四)商业综合体内部,营业面积在****-****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可设置*个零售点,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且间距在***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可设置*个零售点。(五)封闭性住宅小区内,在底楼设置的便民超市、小卖部等经营便民生活日用品的经营场所,住宅户数***户以下可设置*个零售点,以***户为基准,每增加***户住宅户数可增设*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且同一小区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个。小区内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本规定第九条执行。(六)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独立大型工矿区、农场、车站、高速路服务区等区域内可设置*个零售点。(七)设有吸烟区的封闭式景区内(自然景区除外,景区以合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定的为准)为游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户**户以下,可设置*个零售点,固定经营户**户以上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个,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米。(八)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型农贸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商贸市场内部,固定摊位在**个以下的可设零售点*个;**个以上***个以下可设零售点不超过*个;***个以上零售点不超过*个;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临街的商业门面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九)公路沿线,居民房屋间距**米以内,且集中居住**户以下不设置零售点,**户以上**户以下可设置*个零售点,**户以上***户以下可设置*个零售点,***户以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十)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十一)*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持证零售户以家庭经营方式经营的,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的家庭成员申请歇业后*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通过享受伤残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惠办证条件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不再适用本条款)(十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还房安置且符合固定经营场所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的限制,但受总量控制,且不作为周边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一)以下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以上到最高间距以内执行。*、视力残疾:一、二级;*、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二级。(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未还房安置的,申请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的发展型区域、待规划型区域经营的,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以上到最高间距以内执行。(三)因城市管理致使占道零售点无法在原地址经营,主动歇业后*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以上到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以上到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对于残疾人通过优惠条件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第十二条 因换发营业执照,持证人本人经营且经营地址均未发生改变而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间距限制,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适用一次本条款。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理发店)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二)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沿行人可行走通行(符合交通规则要求)的最短路径距离**米范围内的区域,在实施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距离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距离标准执行。(三)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四)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五)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六)政府相关机构明令禁止经营卷烟、携带火种的区域。(七)托幼机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等场所内以未成年人为教育服务对象的教培机构内部。(八)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以下”、“以上”、“每增加”、“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合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实施,有效期五年。****年*月**日实施的《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附件: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表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