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长兴县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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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一、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具有本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感信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前 * 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供养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