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两部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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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月*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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