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道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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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开始视频结束 视频开始视频结束道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及《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委托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受委托组织:尹珍街道办事处、玉溪镇人民政府、上坝乡人民政府、大磏镇人民政府、三桥镇人民政府、平模镇人民政府、三江镇人民政府、河口镇人民政府、阳溪镇人民政府、忠信镇人民政府、隆兴镇人民政府、桃源乡人民政府、洛龙镇人民政府、旧城镇人民政府、棕坪乡人民政府二、委托执法范围行政区域内除消防部门列管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三、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委托机关名义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二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处罚执行《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委托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上岗前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委托机关为受委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二)受委托组织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五、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特此公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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