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一:广州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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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佛山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超梅、霍悦松、丁国良等**人与被申请人一广州******佛山分公司、被申请人二广州******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名申请人陈超梅、潘文添、曾秋园、卢绍路、张润江、谭奀弟、黄毅、霍悦松、陈笑敏、邓灼坚、陈宝玲与被申请人一广州******佛山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各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详见《裁决事项表》。  二、被申请人一广州******佛山分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名申请人陈超梅、潘文添、曾秋园、卢绍路、张润江、谭奀弟、黄毅、霍悦松、陈笑敏、邓灼坚、陈宝玲支付工资合计******.**元(各申请人的工资金额详见《裁决事项表》)。  三、被申请人一广州******佛山分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名申请人陈超梅、潘文添、曾秋园、卢绍路、张润江、谭奀弟、黄毅、霍悦松、陈笑敏、邓灼坚、陈宝玲支付经济补偿合计******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裁决事项表》)。  四、被申请人二广州******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号华南创谷科技园**座*楼)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基本信息明细表 .xls *.裁决事项表.xlsx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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