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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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批)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佛冈县迳头镇同兴木材加工厂的*台(套)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美丹、徐海晶联系电话:******* 附: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年度第*批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序号使用单位设备所在地址联系人设备名称设备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检验有效期公告内容、拟办理手续*佛冈县迳头镇同兴木材加工厂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村坑深***国道旁边(南玻厂对面)丁振恒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粤A*****/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