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新规:从事、包庇、支持违法建设将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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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记者从泸州市城管执法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将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在原试行版的基础上修订出台。据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四大队负责人王才郑介绍,随着近年来机构改革的纵深推进,泸州市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协作、处置等方式及程序需要作相应调整、变更和明确。同时,结合当前《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满的现实情况,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十分必要。为此,在综合违法建设治理现状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后,市城管执法局对《办法(试行)》中一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优化和细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办法》。《办法》与试行版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责任追究的章节,其中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人员从事、包庇、支持违法建设以及不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处置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可以采取固定现场证据、责令限期改正、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停止水电气供应等措施。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执法人员可对继续建设部分实施立即拆除。《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违建治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明确了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治理措施,以及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开展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查处程序。相关职能部门、水电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协作,共同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将强力推进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王才郑介绍说,重新编制出台的《办法》,是对《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的有效补充,对推进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记者 许亚琴 实习生 牟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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