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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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北流市民乐镇托太阳幼儿园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采购使用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鸡蛋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北流市民乐镇托太阳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住所(住址):北流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艳飞 ????????????????????****年**月**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抽检了当事人****年**月*日购进的鸡蛋。****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BJ*********)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送达至当事人,由当事人的负责人赵艳飞签收。当事人****年**月**日被抽检的鸡蛋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年**月**日,询问了当事人,提取当事人的有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食品鸡蛋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食品鸡蛋购进了**.*斤,*.**元每斤,购进总金额**.**元,当事人使用该批鸡蛋加工成菜品供餐给北流市民乐镇托太阳幼儿园的幼儿,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鸡蛋被抽样检验的情况。*.现场笔录*份,证明执法人员核查现场的情况。*.《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清单》*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仓库没有存货的情况。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份,证明检验报告的送达情况。 *.《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鸡蛋的事实。*.询问笔录*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鸡蛋的有关情况。 *.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鸡蛋索票索证的事实。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当事人采购使用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违法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货值总金额**.**元,不足****元,情节相对较轻,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裁量标准减轻*.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元;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人:北流市财政局,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并到本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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