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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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答: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如国家的各部、委、办、局)需要配置行政处罚权的,则应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做出规定。为了防止立法上的部门主义及借法争权,本条只规定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创设,规章则无这样的权限。 来源:江西省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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