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关于征集《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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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各单位、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汉滨区林业局或汉滨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联系人:熊建军联系电话:*******联系人:陈 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com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汉滨区林业局 ****年*月**日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扎实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向林业、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举报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相应奖励。第三条 举报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执行。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举报办法(一)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二)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扰乱社会秩序。(三)举报受理单位:①汉滨区林业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②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或****-*******。第五条 举报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一)非法占用林地实施开垦、硬化、采石、采矿、项目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活动或者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行为;(二)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四)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夹、套、电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猪、麂子等一般常见野生动物和使用其他方法猎捕画眉鸟、红嘴相思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五)非法生产、经营利用、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六)通过铁路、公路、快递等交通物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七)非法采挖(伐)、收购、出售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非法采挖(伐)的野生植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我地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兰花、红豆杉、银杏、石斛、野木瓜、野生水曲柳、野生中华猕猴桃等);(八)非法砍伐、移植、出售、收购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制品的行为;(九)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松材线虫疫木的行为;(十)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十一)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公文证件的。第六条奖励举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正在查办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牵连的案件。(二)履行相关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定管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标准:(一)举报内容经查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二)举报内容经查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有违法事实发生的、违法事实情节严重的、违法事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先后顺序,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第九条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对每条举报事项应详细登记,及时核查。汉滨公安分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认为明显不够刑事立案的,应及时书面移送汉滨区林业局进行核查处理。汉滨区林业局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核查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刑事立案后,及时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第十条 举报奖金兑付手续由办案单位负责。属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核、兑付;属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核、兑付。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或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给举报人造成现实危害,对工作造成被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附则第十三条 对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过失或者故意引发森林火灾的举报线索奖励,按照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印发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汉滨区林业局负责解释。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编号:** 年第 号举报人联系方式接报人接报时间举报投诉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人员)名称等)相关证据材料办理意见签字:**年月日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 年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你单位核实。请你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于*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区林业局;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联系电话:****-******* *******汉滨区林业局年 月 日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年第 号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立案单位举报投诉查证情况奖励建议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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