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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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莫达柱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和平镇陈塘村村民莫达柱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藤县埌南镇埌南村“后背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作仓库使用。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莫达柱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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