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催告书(穗南东强催字〔2022〕10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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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实施建设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号西侧*号西北侧**米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④号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号西侧*号西北侧**米处建设*幢*层(加楼梯间及附属用房)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④号,基底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目前闲置。经规划部门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案,本镇已于****年**月**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南东违建处字〔****〕******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地址***.**平方米违法建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之规定,现本镇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 款通知书》(号),到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元。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号),到银行各网点缴纳加处罚款元。  √*.要求你(单位)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的,本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天内向本镇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地址: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号  联系电话:***-********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 年*月**日  附件:房屋照片、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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