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雷声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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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声: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龙湾区永中廖在珊等人吸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近期,你有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年**月*日你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毛发鉴定,你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以上事实有你与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提取笔录、鉴定文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海寺路*号永兴派出所告知人: 刘军、郑慧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分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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