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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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根:因你实施了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鉴于你建设水泥平台面积为**.**平方米,情节较轻,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 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件:《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第******号).pdf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俞浩钱、吕海江电话:****-********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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