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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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登记决定送达公告
全市监撤定公字〔****〕*号
经查,安徽******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登记,************在登记住所查无下落,撤销登记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限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政务中心*号楼***室)领取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详见附件。
联系人:王 军 电话:****-*******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全市监撤登字〔****〕第*号
当事人:安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R*HN*X;企业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号儒林东苑;成立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周群;自然人股东:李鹏、周群;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非金融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商业信息咨询;酒店管理;餐饮管理;进出口信息咨询;新能源产品销售;金、银饰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状态:正常。
****年*月**日,安徽******登记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群向本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称其本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安徽******的商事登记。其本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商事登记;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要求撤销安徽******。
受理周群申请后,****年*月**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上发布了当事人涉嫌冒名情况的公示,截止****年*月*日公示期满,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所有涉及周群的签名,均非申请人周群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设立登记材料显示的另一名股东李鹏,委托代理人江睿(女)和王鑫,财务负责人段磊,联络员陈晨(女),住所出租人赵敏,以上所有人员申请人周群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见过,不存在委托、聘用、租赁关系。设立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周群名下的电话号码是***xxxxxx**;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表周群名下的电话号码是***xxxxxx**;房屋租赁合同周群名下的电话号码是***xxxxxx**,以上电话号码均不是申请人周群的,申请人周群也从来没有使用过以上电话号码,申请人周群本人的手机号码为***xxxxxx**,使用有**多年一直没有变化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周群于****年*月**日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关于安徽******冒名登记的情况陈述》,****年**月**日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共*页);****年*月**日的《接处警工作记录》(共*页),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以及申请人周群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安徽******的设立登记,其本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商事登记;本人从未参与该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该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的事实。
*、****年*月**日对周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证明周群知道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原因、时间及身份证丢失、补办的过程及明确表示申请撤销当事人登记的事实。
*、****年*月**日执法人员在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对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截图*份(共*页),本局受理通知书(全市监撤受字[****]第*号)*份(共*页),本局关于涉嫌冒******登记信息公示(全市监信冒公字【****】*号)及该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截图(共*页)和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的截图(共*页),予以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状态和本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年*月**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原始档案复印件*份(共**页),予以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事实,包括登记材料显示的另一名股东李鹏,委托代理人江睿(女)和王鑫,财务负责人段磊,联络员陈晨(女),住所出租人赵敏等个人信息。
*、****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出租人赵敏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证明赵敏和当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没有完全履约的事实。
*、****年*月**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电话记录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中涉及的*个电话号码中,除江睿(***xxxxxx**,接听的是一位自称王振平的男性,自****夏天即使用该号码)和住所出租人赵敏(***xxxxxx**)能够接通外,其余*个号码均不存在的事实。
*、****年*月**日本局《询问通知书》(全市监信询通【****】*号-*号,共*页)和中国邮政“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信封退回件*份(编号:*************、*************和*************),证明本局根据当事人登记申请材料向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因“原址查无此人”于****年*月**日被退回及接到询问通知书人员没有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综上,本局认为安徽******在****年**月*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申请人周群的签字及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本局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其他公告”栏和全椒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了《全椒******登记听证公告》(全市监信撤公字〔****〕*号),告知当事人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年**月*日安徽******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全椒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公示该撤销决定信息。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