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洪湖法院新滩法庭:诉前调解为企业省“费”减“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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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新滩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加司法确认程序,成功调解一起涉案金额**万余元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历时*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化解,两家企业握手言和。原、被告均系湖北地区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双方于****年*月签订《石材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原告作为供方,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石材并负责安装,交货地点位于湖北省洪湖市。合同签订后,****年*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万元的货款。****年**月,经双方核对,合同结算总价为***万元,被告承诺于****年年底之前结清工程尾款。其后,被告陆续支付尾款共计**.*万元,仍欠原告石料尾款**.*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要求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新滩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查看案卷发现该两家企业均系同一行业,曾保持长期合作,现原告要求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根据诉讼请求金额,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缴纳诉讼费****元,保全费****元,诉讼成本较大,且双方对簿公堂,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代理人取得联系,经沟通释明,原告考虑双方多年合作关系来之不易,决定同意由法院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代理人电话沟通、面谈,围绕案件的难点问题,细致地向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会各自的难处,逐步解开双方的矛盾。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两家企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分期付款,双方握手言和。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向新滩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该案最终以诉前调解结案,“零成本”化解纠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新滩法庭将继续深入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职能作用,不断探索涉企纠纷“最优解”,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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