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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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整(¥****);*.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附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因你单位住所已人去楼空,无法取得联系,****年*月**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卫)罚字〔****〕第****号)交邮中国邮政,寄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荣,但其拒收并退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号港口大厦一楼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号;电话:***-********)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李翀、王剑峰联系电话:***-********、***-********办案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卫生监督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号四楼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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