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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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易超、沈守法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易超**********************年**月**日**时**分,易超驾驶牌号为赣DHH***的小型轿车行至浦阳县海乐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易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拘留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沈守法*****************X****年**月**日**时**分,沈守法驾驶车牌号为浙G**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号门口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mg/***ml) (****),被民警当场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