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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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胡兴安、洪信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序号被处罚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胡兴安*****************X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罚款***元。********************年*月**日*洪信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元。********************年*月**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