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向申请人陈松芬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温鹿政复〔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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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裕达大厦业主委员(负责人:吴光必):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裕达大厦*幢西侧门头设置设施侵占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法。因调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需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逾期不到、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特此通知。携带资料:*.在裕达大厦*幢西侧设置设施是*幢业主集资发起的决议;*.在裕达大厦*幢西侧门头设置设施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在裕达大厦*幢西侧设置设施的资金来源;*.在裕达大厦*幢西侧设置设施的资金去向;*.一切证明裕达大厦*幢西侧设置的设施为一幢业主自主决定的证据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二四年二月一日经办人:朱凤明 潘益鹏 电话:********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吴宅巷横西锦园裙楼二楼文书室***.******.***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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