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杨永飞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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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飞: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龙湾区李旭进被殴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公告如下:****年**月**日*时许,在龙湾区瑶溪街道金岙村百盛联合工地,你和杨坐贵因琐事发生争执,你用手殴打杨坐贵头部,并用刀将杨坐贵右手手指划伤。后你在现场又和李旭进发生推搡,你用刀将李旭进身体多处部位划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现场勘查笔录、身份信息、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进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和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瑶溪派出所告知人:潘晨阳 董慧峥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