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公示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的通知(20240131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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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完善药品和耗材挂网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粤医保函〔****〕***号)、《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深化广州药品集团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药采〔****〕*号)和《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挂网采购方案》的要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了常态化价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发现的在广州平台挂网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一、公示内容经核查发现的在广州平台挂网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及其联动价格。二、公示时间即日起至****年*月*日(周五)**时。三、相关要求(一)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登录广州平台进入“新交易采购”模块“调价管理”-“价格核查公示”菜单栏查看公示内容。(二)如公示药品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确高于其他平台,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的联动价格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的次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挂网价格。(三)如公示药品信息错误(如医保编码错误等),或存在导致公示药品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的合理情形,请企业通过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提交情况说明函(内容自拟,加盖公章),关联药品ID提交;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或未关联ID提交的,将不予受理。(四)如企业不确认公示药品的联动价格,且未对该药品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作出合理说明,广州平台将于公示期满后暂停该药品挂网。逾时未操作,视为不确认公示药品的联动价格。(五)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一经查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请各有关单位关注平台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特此通知。附件: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公示(********批次).pdf******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