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关于征收土地公告 谯政〔2024〕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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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年*月**日批准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年第**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年第**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土地面积*.****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分别为谯城区储备地块YGJCY**,北邻单家沟,东邻鸿雁沟,南邻空地,西邻空地;GJCY**,北邻空地,东邻鸿雁沟,南邻空地,西邻规划酒神大道。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类每亩*****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号),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年第**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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