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金通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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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北环罚〔****〕**号 ******: 社会信用代码:********MA***UE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毅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郭牛村*组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泥交由刘平个人处置,刘平以植树造林及复垦的名义将压滤泥块堆放在擂鼓镇五星沟沿线,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压滤泥交由砖厂作为烧砖原材料的要求。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转至缴款书指定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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