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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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元提高到****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元提高到****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元提高到****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四、*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国务院****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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