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陈丽霞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古祀村村民陈丽霞于****年*月在藤县塘步镇古祀村古祀二组“排水口”(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丽霞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
刘焕锦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和平镇屯江村村民刘焕锦于****年*月在和平镇屯江村都竹四组“六和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刘焕锦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