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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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李秀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象棋镇共胜村村民李秀杰于****年*月在象棋镇共胜村简田组“水汶督”(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打算建房,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秀杰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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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韦勇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年*期图斑(****号)核查发现,藤县平福乡桃花村村民韦勇光于****年*月在藤县平福乡桃花村古往组“古蝉屋背”(地名)勾挖林地取土。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韦勇光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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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陈世和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和平镇双垌村村民陈世和因建房的需要,于****年*月在和平镇双垌村佛岭林山组“旧屋塘背”(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世和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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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廖若光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藤州镇礼秀村村民廖若光于****年*月在藤县藤州镇礼秀村龙塘组“泥潭冲”(地名)堆放建筑垃圾而压损、填埋林地。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廖若光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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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霍品昌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埌南镇冼村村民霍品昌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藤县埌南镇冼村付冲组“大顶”(地名)勾挖林地作养猪使用。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霍品昌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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