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2023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 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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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页替换区域 s正文 各有关经营人以及从业人员: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号)相关要求,现就****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从*月*日至*月**日。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含补充加分项的),可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我局在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附件:《****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版)》?****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版).xlsx****年*月*日(联系人:唐洪柳;联系方式:********;邮箱:******)附件 内容页替换区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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