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用织物租赁洗涤服务项目”的澄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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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用织物租赁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N****-**-****)做如下澄清答疑:
*、异议事项: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企业综合实力描述的“*、厂房情况:投标人须提供自有厂房或租赁厂房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厂房布局图、厂房实拍照片及其他资料等。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厂房情况综合评定:优秀:(*-*]分;良好(*-*]分;一般(*-*]。如为自有厂房须提供房产证明,如为租赁厂房须提供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赁期应覆盖开标时间。且上述证明文件须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及厂房面积。以上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均不得分。”有关房产证明描述相关及分值设定的事宜。
答复: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房产证明”是指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投标人自有场所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
针对分值设定事宜,设定的评分分值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不予修改。
*、招标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安**********年*月*日